【第123期】
将自己闲置的银行卡、信用卡、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售或租借出去,不仅可以“变废为宝”,还能获得不菲收入,何乐而不为?然而,天上并不会掉馅饼!
近期,银川警方查获了一起专门租借他人微信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犯罪案件,经过调查发现竟是一群高校学生,他们统一收集支付二维码提供给境外组织用于洗钱,目前几名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。
此案并非个例,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组办案数据显示,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6.4万人,此类犯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起诉人数排名前三的罪名,足见危害之烈。
当前买卖银行账户、网络支付账户逐渐形成黑灰产业链,诈骗团伙利用他人身份开设的银行账户、网络支付账户转移赃款、逃避打击等。在此背景下,2020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开展“断卡行动”,通过信用惩戒、限制办理银行业务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,整治买卖、出租银行账户黑灰产业,全国范围内有为数不少法律意识淡薄、贪图小便宜的年轻人,特别是高校学生涉案。虽然大部分账户出租、变卖者只收取了少量“好处费”,但账户里流水均高达几百万元、几千万元甚至更多,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,他们的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,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的”,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那么,达到“情节严重”的标准是什么呢?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作出了规定,具有以下七种情形的,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;
(二)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;
(三)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;
(四)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;
(五)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,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;
(六)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七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从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数量来看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离我们并不遥远,在此,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群众,买卖、租借银行卡、网络支付账户属于违法行为,严重的还将涉嫌犯罪,因此,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、微信支付宝等结算账户交付或者租赁给他人使用,否则将后悔莫及。